若尽心云者,则格物穷理,廓然贯通,而有以极夫心之所具之理也。
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考评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评价体系,承担司法人员职务晋升、职业禁止、违法惩戒等事务。中国人民用30余年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立法行程。
法治中国既是中外法治文明的现代版,又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四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全方位推进立法工作。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否则,就会产生破窗效应。10.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行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都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应完善司法人员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考核晋升、交流轮岗、福利待遇、终身职业保障等制度体系。法律所表现的风格、礼节和设备,在本质上是民族生存的永久的东西。
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社会;失去信仰,人类则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其实,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保证法治的到来,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并不代表法律的实现,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解决了法的理想和信仰,不等于预期的理想状态会转变为现实。伯尔曼在谈到世俗--理性模式时,对纽约大学的托马斯o弗兰克(Thomas Frank)认为法律是人所制定的,既没有神圣的渊源,也没有永恒的有效性,并且还认为法官在做一项判决的时候,并不是在宣明真理,而是在进行一项解决问题的试验这一观点时,曾提出这样的问题:那种不能引起公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但能激发他们尊从法律的普遍意愿的东西是什么?如果法律仅仅是一种试验,如果司法判决也不过是执法者的直觉判断(hunches),为什么个人或者团体应该遵守那些与它们的利益相悖的法律规则或命令?(第16页)我们说法律价值是人类对价值的美好追求通过主观意志--法律来反映、体现和记载的,因而法律则反映着价值主体对自由价值的一种追求。最后,我用朱苏力老师所说的一句话作为结语:我们必须记住,从根本上看,信仰从来都不是、也无需一种言词的表白,而是一个人的活动所展现的他/她的存在方式。
进入专题: 法律 宗教 信仰 道德 。财产法和赊购交易法有助于克服诚实力的过分拥挤。
这种意义被近代以来西方国家奉为法律的本质精神。[9]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安徽文艺出版社1994版。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因而法治的源动力只能来自社会。如果一个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
所以从整体上来看,法律是连恶人都厌恶的工具,浑身上下散发着不祥的气息,根本不可能为社会公众所信仰。众所周知,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而他在有机会出逃,却仍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道德信念,以身殉法,尽了一个公民的道德义务,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这种道德化的法律与法律化的道德其实应叫做礼法,一如希伯莱的法律之合名为律法。四、法律如何被信仰 在中国,没有形成独立、统一的宗教力量,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力量,法律仅是行政管理的工具,其从属于道德价值。
(第79页)从这些话语就是法律精神的来源,从中我们就可以明确的看出宗教中的自由、平等与秩序精神。他试图揭示出那些认为法律与爱,法律与信仰,或者,法律与神恩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的宗教思想派别的谬误。
然而,如果我们希望法律的法定效力被化为法律实效,如果中国要走向法治化,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培养和唤起人们对法律的献身的激情与热忱,不能不把法律当做被信仰的对象,惟有如此,法治化才有可能最终获得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支撑。正是法律从宗教中吸取了这些东西,使之获得了司法正义的理想,包括共同的权利义务观念、公正审理的要求、受平等对待的热望、对非法行为的憎恶、对社会合法性的要求等等。
法被杰尔苏定义为:"善良和公正的技艺"。人类必须有自己的精神家园,人类必须对法律存有信仰,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真正找到了自己的根,并发挥作用。法律不可能总是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我们总是要力图保持法律的先进性,这样就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它。法律远离大众,从开启立法机器时就离开了民众的参与支持,法律拉开了与民众的距离,法律越来越职务业化、精英化,这一切难道就有利于法信仰的实现吗? 3.培养主体的守法精神。"当西方法流传到中国时,却被我国传统的经验──实用型思维方式作了形而下的处理,'法'被扭曲为'法律',或者说,经过处理之后,作为精神和信念的'法'淡然无存,留下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乌尔比安提出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这些基础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这样一种假定:法律与宗教是生活中完全分离的两个方面--我们管理社会所需之方式,与最深刻的直觉和最深沉的献身无关,反之亦然。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括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与海洋文明相比,我们缺少浪漫主义和开拓精神,但却具有安土重迁、踏实肯干的特点。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
正如梁治平教授对中国表示出深刻的忧虑:"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
它的前身,是作者1971年在波士顿大学罗威尔神学院讲座所作的一系列讲座。[13]胡旭晟:《理性批判.理想主义》,《比较法研究》1994年3-4号。对于一个民族,未必不是如此。这些精神形成了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使宗教、道德和法律相互支撑。
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说到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伯尔曼教授此书中流露出的危机感和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大概也可以追溯到他儿时的经验。
毕竟,第一次世界大战标志着那个时代的厄运。公民法律信仰是法律创制、实施的内在动因,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先导。
第三部分是讲宗教中的法律。甚至现在就有些人在说人家国外制定一部宪法几百年都不曾改变,而中国在短短几十年时间中把我们的根本大法改了好几次,对一个根本大法况且如此,那其它法律岂不是更不在话下了。
这篇演讲的四章内容形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的是法律中的宗教。在法律的实施中,抱怨体制不合理、经费不独立也不是必然解决法律危机的出路。[13]一个没有宗教情结的民族对法律的发展到底是利还是弊。[25]朱苏力:《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感》,原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我们不难设想:如果中国社会缺少法律的信念、理想和精神,公民失去对法律和法律机构的信任。
因为道德被塑造成一种理想境界,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与污秽、罪恶相关。这些规则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公共评价一致的结果。
这就是一种守法的精神,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守法精神是法律得以被人信仰的内在动因。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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